正文:甲诉乙免费保管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剖析
电脑企业的甲被公派出国家公务员考试察。甲的同事乙自告奋勇,坚持为甲代养甲家里所养的一只小猫咪和保管一台新电脑。甲在出国之前再三叮嘱乙要妥善保管电脑并精心饲养小猫咪,乙保证肯定保管好。甲出国后,乙将电脑置于家里阴冷潮湿处,并长期闲置不需要。
3个月后,电脑显示屏出现问题,半年后电脑已不可以再用,乙遂将电脑搬至地下室存放。乙的一位同学经过乙的赞同将甲的小猫咪带回家饲养,但因为饲养办法不当,导致小猫咪皮毛掉落。
甲回国得知电脑和小猫咪的状况后,像乙提出了损害赔偿需要。而乙觉得自己是出于友情才帮忙保管的,且并未收取任何保管费,因此拒绝赔偿。
本案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保管物应尽的义务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369条、第371条、第372条规定,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承担如下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亲自保管保管物,不能将保管物交由第三人保管;保管人不能用可能可第三人用保管物;准时返还保管物。
本案中,甲乙之间约定保管合同,且并未约定保管成本,因此甲乙之间成立免费保管合同。乙应该可以认识到将电脑置于阴冷潮湿的环境中大概导致电脑损毁,但其仍将电脑置于书房阴冷潮湿处,致使电脑损毁,可以认定乙对电脑的保管未尽到与处置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乙对于电脑的毁损存在重大过失。而且乙在未经甲的赞同,擅自将小猫咪交由第三人保管,导致小猫咪皮毛掉落,对此,乙亦应当承担责任。根绝国内《合同法》第369条、第371条第374条规定,乙未按法律规定对甲的寄存物进行保管,导致甲的寄存物毁损灭失,虽然应当二人之间成立免费保管合同,但因为乙的行为存在重2大过失,因此乙应付甲的寄存物的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