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7月,坎肩向马乙借款9万元,并出具借条。因为第三人马丙先前欠马乙10万元,经协商,由马丙将10万元直接转给坎肩。双方口头约定2个月还款期限。到期后,坎肩拒不还款,马乙经多次索要无果,将它诉至法院。
法院觉得
法院经审理觉得,马乙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间存在借条,而该借条系孤证,没办法证明坎肩有向马乙借款的意愿及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被告已收到款项等事实,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同。故不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马乙负有举证责任没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遂依法驳回马乙的诉讼请求。马乙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当事人马乙败诉说明目前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依旧比较淡薄,买卖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日常,出借人提起诉讼总是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借款人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状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可以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与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为防止出现类似状况,广大民众在出借款项时,应审慎把控借贷风险,保护自己经济利益。
引使用方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与其他可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察觉得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